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省厅公告[2018]第24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工程按质论价费用。对于县市(区)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的,县级优质工程按质论价费按对应市优质工程费率乘以0.7系数执行。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对于县市(区)开展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的,县级标化工地增加费按对应省级费率乘以0.5系数执行。县级不区分星级时,按一星级省级标化增加费费率乘以0.5系数执行。
三、工程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后,环境保护税费率暂按0.1%计列,计取方法同原工程排污费,竣工结算时按税务部门实际收取的环境保护税进行结算。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省厅公告[2018]第24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