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住建价〔2018〕2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苏建函价〔2018〕2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金费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对于2018年5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调整前后工作量的划分,按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苏建函价〔2018〕298号).pdf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