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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工价〔2011〕18号关于转发省造价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08-01    作者:本站上传    点击次数:1633
  •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201118

     


     

    关于转发省造价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造价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建价函〔20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省造价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建价函〔201127号)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181

     

     

     

    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苏建价函〔201127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处(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综〔201131号)规定,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标准从2011320日起由工程结算收入的0.19%调整为0.11%

    结合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缴特点,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下列原则计取:

    1、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作为规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可竞争。

    2、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规定,计费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以及其他项目费之和。

    3、根据《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非本省建筑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本省建筑企业在本省施工时,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在下一年度征收。

    与之对应,对于非本省建筑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并且2011320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调整为0.118%。本省建筑企业在本省施工的建设工程,2011320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调整为0.118%

    请各市造价管理处(站)、各有关单位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及时调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计取标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一年七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