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2011〕5号
关于明确苏州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相关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江苏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提高到2%,现将列入工程造价的各项税金费率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其中:
1、营业税税额=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3%;
2、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7%、县镇5%、乡村1% ;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
4、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2011年2月1日前为1%,2011年2月1日以后为2%。
二、以上税率折算成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的税金费率为:
1、2011年2月1日以前:
市区3.445%;县镇3.381%;乡村3.252%。
2、2011年2月1日以后:
市区:3%×(1+7%+3%+2%)/[1-3%×(1+7%+3%+2%)]=3.477%;
县镇:3%×(1+5%+3%+2%)/[1-3%×(1+5%+3%+2%)]=3.413%;
乡村:3%×(1+1%+3%+2%)/[1-3%×(1+1%+3%+2%)]=3.284%。
三、部分区域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有特殊规定的,可按上述公式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另行计取。
四、税金费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对于2011年2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调整前后工作量的划分,按当地税务部门具体收取规定执行。
2011年3月9日
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