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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工价〔2011〕5号关于明确苏州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03-09    作者:本站上传    点击次数:1624
  •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20115

     

    关于明确苏州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相关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规定,自201121日起,江苏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提高到2%,现将列入工程造价的各项税金费率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其中:

        1、营业税税额=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3%

        2、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7%、县镇5%、乡村1%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

        4、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201121日前为1%201121日以后为2%

        二、以上税率折算成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的税金费率为:

    1201121日以前:

    市区3.445%;县镇3.381%;乡村3.252%

        2201121日以后:

    市区:3%×(1+7%+3%+2%/[1-3%×(1+7%+3%+2%]=3.477%

    县镇:3%×(1+5%+3%+2%/[1-3%×(1+5%+3%+2%]=3.413%

        乡村:3%×(1+1%+3%+2%/[1-3%×(1+1%+3%+2%]=3.284%

    三、部分区域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有特殊规定的,可按上述公式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另行计取。

    四、税金费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对于20112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调整前后工作量的划分,按当地税务部门具体收取规定执行。

     

     

    201139

     

     

     

     

     

    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